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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2010 年 3 月 26 日,王某的爱人刘某到纺织厂人事部,要求纺织厂收回与

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示了王某在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早孕

8 周的超

声波检查结果复印件,但上面没有医院公章,提出应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续延

至王某哺乳期满。

纺织厂请示上级公司得到的答复是

“没有公章,不能作为证明”。得到这个通

知,

5 天后,王某的爱人陪同王某又将加盖了北京妇产医院门诊部诊断证明章

的怀孕证明拿到纺织厂,并递交了该证明的复印件。这次公司的答复是:终止合

同在先,诊断证明在后,所以不认可这样的诊断证明。

王某只好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知双方开

庭后,王某突然接到纺织厂人事部门的电话,说可以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延

至哺乳期满,但具体事项双方再协商,但希望王某撤回仲裁申请。经过协商,王

某与纺织厂签订了和解协议:纺织厂延长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至王某哺乳期满,

王某同意由纺织厂根据其身体特殊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岗位调整后王某的月工资

比原来少了

200 元。

和解协议达成后,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王某因为身体原因,医院开了一个

月的病假,因此没有到纺织厂安排的新岗位上班,但向纺织厂出具了医院的病

假证明。

1 个月后, 王某查工资卡时发现纺织厂并没有给自己发病假工资,于

是打电话到纺织厂询问,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公司没有同意纺织厂和王某的和

解协议,厂里正在争取协调。但

3 个月过去了,王某仍然没有拿到自己的工资,

而且没有能到纺织厂正常上班。王某只好重新申请仲裁,当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了王某的申请,依法裁决纺织厂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王某哺乳期满。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当

事人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重新申请仲裁。

 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