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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孔某某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每周六上午均正常上班,合计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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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庭审中,某公司同意支付孔某某周六加班工资

2,515.86 元。 

一审法院认为;

1.孔某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违反法律规定,某公司应按

月工资

3,600 元向孔某某支付试用期一个月后的全额工资。考虑到双方订立合同时孔某某

即明知周六上午加班的事实,结合孔某某月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工资水平的事实,确认

某公司对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孔某某工资加付

50%赔偿金。孔某某主张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

据,不予支持。

2.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

某公司理应依法为孔某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3.某公司同意支付孔某某周六加班费 2,515.86 元,应予确认。孔某某主张延时加班

未能举证,不予采信,对孔某某以其

2010 年 4 月工资实为同年 7 月发放为由主张加付赔

偿金的请求,考虑到某公司已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的违法行为向孔某某加付的适当

的赔偿金,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5. 孔某某系自愿递交辞职报告,故对孔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

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支付孔某某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2,160 元[(3,600 元-2,880 元)×3 个

月],并加付赔偿金

1,080 元(2,160 元×50%);

二、某公司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为孔某某补缴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4

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期间的利息和滞纳金由某公司承担;

三、某公司支付孔某某休息日加班工资

2,515.86 元;驳回孔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试用期时间及工资要符合法律规定;

试用期中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本案中:

1)孔某某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0 年 4 月 30 日在某公司处工作,并签订了

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可以与孔某某约定

1 个月的试用期,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