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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服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2 原告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工单位退回的……12.4 原告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用工单位退回的

……

同年

11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建机公司订立使用合同,约定派遣期限为 2008 年 11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任人事部主任,每月工资为 6,320 元。2010 年 1 月

1 日,原告的岗位调整为法务课课长,月工资调整为 8,886 元(其中工资 8,386 元、职务

津贴

500 元)。

2010 年 12 月 3 日被告建机公司向被告服务公司发出派遣雇员退回通知书,以原告严

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被告服务公司

退回原告。同年

12 月 6 日,原告收到被告服务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相同理由解

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2011 年 3 月 16 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

被告建机公司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3,316 元;2.2010 年 12.5 天未休带薪

事假折算工资

15,320 元等。2011 年 5 月 20 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被告建机公司提供的业务委托合同、顾问合同、法律服务合同、顾问协议、补充协议、

付款请求书、出金依赖书、律师费发票、民事判决书、电子邮件、电汇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

已明确显示在原告担任法务课课长期间,被告建机公司支付了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代理费

和税费,而原告作为法务课的负责人未能对上述费用超额支出的必要性给予相应合理的解

释,其不作为的行为本身有违其所担任职务的职责。且因原告的不作为行为,被告建机公司

以超过相关标准数倍金额支付了不合理的代理费和税费,已给被告建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

济损失。而原告称其虽为法务课长,但其主要工作为翻译与形式要件的审核,并不提供法律

意见,其解释显然与其职务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法务课课长未能恪尽职守、

谨慎勤勉履行其职责,致使被告建机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属于严重失职行为。被告建机公司

依据公司规定将其退回被告服务公司,被告服务公司又依据同样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

不当。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

2、法律未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事假,原告和被告服务公司并无带薪事假的约定,而原

告和被告建机公司之间也没有带薪事假可折现的约定,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

2010 年未

休事假折算工资

15,320 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