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要求解决。
关于原告入职时间的确认,被告举示的《聘用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并不能说明原告
的入职时间,原告举示的《离职交接表》上注明入职时间为
2011 年 7 月 15 日,在该表上
有其相关部门领导的签名确认,因此,本院对原告的入职时间按《离职交接表》上注明的入
职时间即
2010 年 7 月 15 日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被
告方仅提供证人陈述系原告自己不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系原告
自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对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支
付原告商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支付原告
2010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2 月 15 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 8,100.10 元(662.10 元
+1,245 元+1,305 元+1,473 元+1,570 元+1,500 元+345 元),鉴于原告起诉只要求
7,872.41 元,对此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商某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差额
7,872.41 元;
二、驳回原告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中,原告商某在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商
某辞职后,要求被告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虽然被告以原告商某
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没有
被法院采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商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操作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劳动合同中要必备法定的内容,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
主体信息、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