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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
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
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
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
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
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
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
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500 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

15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10 名具有高

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5 名取得注

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10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

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50 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

300 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

10 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

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
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

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