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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100m 的 高 层 民 用
建筑

一类建筑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的 民 用 建 筑 及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 床位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

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m

2

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

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 3000 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 甲乙类生产厂房;
2. 甲乙类物品库房;
3. 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

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

2

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 地下铁道、车站;
2. 地下电影院、礼堂;
3. 使用面积超过 1000m

2

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

活动场所;

4. 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100m 的 高 层 民 用
建筑

二类建筑

建 筑 高 度 不 超 过
24m 的民用建筑

1. 设 有 空气 调 节 系统 的 或 每层 建 筑 面积 超 过 2000 m

2

但 不 超 过

3000m

2

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楼、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
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 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 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 高级住宅;
5.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 丙类生产厂房;
2. 建筑面积大于 50m

2

,但不超过

1000m

2

丙类物品库房;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m

2

, 但 不超 过

1000m

2

的 地下丙 丁 类生产 车 间及 地 下

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过 500m 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 1000m

2

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

活动场所;

注:

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的规定;工

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

GBJ16 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物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 采用。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