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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一份; 按供货清单交给买受人。
第八条 以上报价含运费;含税(17%增值税)。
第九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合同价款付清(质保金除外) 时起转移,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质保金除外)
,标的物属于 出卖人
所有。
第十条交货方式、地点:出卖人将设备运送至银川清和南街建发物业
供热站
第十一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长、短途运输费用由
出卖人负责。
第十二条 检验标准:设备运行正常达到要求使用的功能无故障。
第十三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变频器调试、安装都由出卖人负
责。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签订合同后付总金额的 30%,
设备安装调试后支付 30%,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付 30%,剩余 10%
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设备无问题一次付清。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时完工,每逾期一日,须向
买受人支付 0.1%元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经买受人及相关部门检验,出卖人提供的设备制作、安装质
量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出卖人须及时返工,工期不顺
延,买受人除应按本条第一款之约定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还须承
担总价 5%的违约金;如返工后仍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要求出卖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出卖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应承担合同总价 5%的违
约金,买受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4、出卖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