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
改正的;
(五)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除本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
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如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
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本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