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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
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
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
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
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
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
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