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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凡经审查不合
格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
或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
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
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的审查结果应定期公布,
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统一实施。可和委托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中介审查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承担
审查工作。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介审查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审查技术条件的建筑甲级设计单位
进行审查。受委托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实
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