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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单位经营资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财务部协助筹措调度。
(二)资材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附表 4.1.7)
于当月 24 日送财务部汇总呈核总经理。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
款余额等资料编列"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附表 4.1.8)呈总经理核阅,作为经营
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