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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在 7 日内办理报销
手续,逾期办理的,每拖延一日罚款 30 元。
(三)出差人员原则上不予借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
款的,必须经财务经理签字批准。
(四)驻外事业部人员出差后要及时填制报销单据,并
及时寄回公司本部报账。
(五)经公司批准的外出学习、开会发生的费用根据实
际情况报销,主办方负责食宿的不得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一切开
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到分公司援助工作等人员,在途期
间的住宿、交通、补助等按规定实报实销,其他按当地正常
出勤发放。
(七)本办法未说明的事项按照公司《票据挂账或报销
程序管理办法》执行。
附 1:A 类城市清单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