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8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担责
2013 年 6 月,冯某作为投保人以田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8 月,
田某住院,诊断为
“酒精性肝硬化……慢性肝衰竭”。后经了解,投保人隐瞒了田
“饮酒 20 余年,每天 1 斤白酒”。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保险费的
决定。
法院认为,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告知内容属于足以
影响保险人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情形的,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合
同的解除权,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
侯某的被保险车辆在小区地下车库停放时,因旁边一辆凯越轿车起火而引起
燃烧,导致该车右侧车身受火烤损害。后经核查,起火原因为凯越轿车上方的地
库指示灯箱电器发生线路故障。保险公司在赔偿侯某损失后向物业公司主张支付
赔偿款。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快速获得赔
偿金,同时保存相对完整的事故证据,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物业公司未尽安全
保障义务导致火灾,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向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
业公司进行追偿。
10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不担责
某公司为其机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载明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
“非
营业货车
”。司机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为他人运送货物(收取运费 350 元),途
中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标的为非营运车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营业运输
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情形及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
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北京晨报记者 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