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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
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等原因而出国
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工程设计单位承担任务后,如因项目需要进行科学试验,其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由委托单位
负责。
十六、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
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
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 1.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 3 亿元
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
1.5%。
十七、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
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
10%以内。如果设计质
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十八、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
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
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
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十九、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地市以上所属设计单位承担国内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县及县
以下所属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时,按本收费标准乘以
0.85-0.9 的系数计费。经济特区工
程设计收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预算内投资项目除外),可实行市场调节,由设计单
位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
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二十、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
定。
勘察设计工作内容
勘察: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小班区划调绘、立地类型及专业调查、社会经济调查、道路及其他附
属工程勘察。
苗圃种子园:选址、调(测)绘、专业调查、构筑物位置的测定。
飞播造林:播区踏勘、立地类型及专业调查、播区航线及导航点位置勘察。
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