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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
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
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
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
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
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
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
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
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
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
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
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
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
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
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
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
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
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 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