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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
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
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
费率:中标金额在 5—10 亿元的为 0.035%;10—50 亿元的
为 0.008%;50—100 亿元为 0.006%;100 亿元以上为 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
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 350 万元、300 万元和 450 万元,
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
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
80 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
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
用。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
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
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
格[2002]10 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