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
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
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
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
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
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
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
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
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
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
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
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
案“五落实”
,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
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
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
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
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
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