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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
1、申请资格审批。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乙
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附件 1),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
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5)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
(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8)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资格确认。申请人应当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附
件 2),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甲级资格除外);
(2)审批资格需要提交的所有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核
1、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受理与审批。
2、受理人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
对,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3、受理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