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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止,不得少于 14 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
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 28 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 20 日。
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
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 7 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 15 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
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
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
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
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
适应。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
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
定。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
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