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托案件鉴定时间,明确期间责任,提升涉鉴定案件的审判效率。
第十八条 涉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承办法官应在结案时填写司法鉴定反馈
意见表,对司法鉴定质量、鉴定期限、鉴定人出庭以及意见采信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完整
的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报告,供人民法院鉴定管理部门以及鉴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参
考。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要参照(法发〔1993〕4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
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审判台的左前方设置鉴定人席,供鉴定人出
庭作证时使用。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应该设置单独的鉴定人休息区域,方便鉴定人等候出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与鉴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管
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实时或者定期向鉴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反馈鉴定机构有关工
作情况,实现鉴定监管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的鉴定相关工作,可参照本纪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纪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纪要施行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
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委托鉴定情况反馈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