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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
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
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
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
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
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
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
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