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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
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
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
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
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
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
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
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
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
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
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
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
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
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
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备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