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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七)含有
“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
语,含有
“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
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八)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的;
(九)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
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
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
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
病或加重病情的;
(二)含有
“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三)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四)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
“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
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
施从事医疗器械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
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
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