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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二类进口单位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完成书面审核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进口单位所
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核准并报国家质检总
局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定期对外公布二类进口单位名单。
第三章
进口医疗器械风险等级及检验监管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进口单位的分类情况,根据国家
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以及与后续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督
检验)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模式。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口医疗器械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况、国家医
疗器械分类的相关规则以及进口检验管理的需要等,将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分为:高风险、较
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 60 日公
布。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高风险等级:
(一)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
(二)介入人体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
(四)对人体有潜在危险的医学影像设备及能量治疗设备;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
疗器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较高风险等级:
(一)介入人体的无源医疗器械;
(二)不属于高风险的其他与人体接触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产品质量较不稳定,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
器械。
第十四条
未列入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的进口医疗器械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现场
检验率不低于 50%;
(二)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
进口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 3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 5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七条
进口一般风险医疗器械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
管理,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分别为: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 1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 3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 50%。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
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第十九条
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
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