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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
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
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
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
“中国”、“中华”、“全国” 等冠名;除取得药品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
中不得出现
“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 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
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
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
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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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