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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
“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
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
“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
“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
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
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
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
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