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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
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
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