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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
*计
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
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
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
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
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