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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管理制度、质保体系等有关文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因监理业绩的条件尚未完全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时,可
按本办法第五条的程序申请临时资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资料,由监理资质审
批部门批准临时监理业务范围,并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监理业务。取得临时资
质的监理单位二年内没有相应业绩的撤消注册并收回临时资质证书。
第八条
经审批核定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监理资质审批部门颁发国电公司统一
印制的《资质等级证书》。经审批核定的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由审批部门颁发国电公司统一
印制的《监理许可证书》。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监理标准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九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火电和送变电两类,分为甲、乙、丙
**,各等
级的资质标准如下:
火电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
(一) 甲级:
1.固定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15 人以上;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
格人员
3 0 人以上,
  其中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 10 人以上;有 5 名以上总监理师;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套齐全。
2.独立承担过 2 台以上单位容量 300 兆瓦以上火电机组的主体工程设计或施工监理业
务。
3.监理单位和监理项目部管理体系健全,通过 ISO
  9000 系列体系认证,并正常运作,
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
4.注册资金 100 万元及以上。
(二) 乙级:
1.固定从业人员 30 人及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10 人以上;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
格人员
25 人以上,其中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 6 人以上;有 3 名以上总监理师,各
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套齐全。
2.独立承担过 2 台以上单机容量 100 兆瓦以上火电机组的主体工程设计或施工监理业
务。
3.监理单位和监理项目部管理体系健全,有一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4.注册资金 70 万元及以上。
(三) 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