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二十二条 兼职人员的定位兼职人员以学习、调研、议政为职责,参与兼职部门具体业务
的运作过程,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具体的决策活动,兼职人员应参加所在单位的
有关会议,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在兼职业务上接受兼职部门领导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兼职周期兼职周期由派出单位与兼职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周累计工作时间
不能低于
1 天。
第二十四条 兼职形式和职务内部兼职只能采取跨单位
/部门形式进行,兼职职位一般以助理
职位或副职为主。
第二十五条 工作开展方式
1、兼职人员在兼职部门的工作计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与兼职人商定,并纳入该部门工作总
计划,接收所在兼职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同时,兼职人员工作计划应报派出部门备案。
2、一般情况下,兼职人员应采取每半天到兼职部门工作,另半天回原单位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人员管理
1、人事关系:兼职人员人事关系仍然隶属于派出单位。
2、审批程序:各单位提案,人力资源部审批。
(中高层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需事业部总经理
审批)
3、兼职申请审批后,统一由人力资源部拟定专门的“派遣通知函”正式通知接收单位,并
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兼职人员的职务、职责、权限和工作关系。
4、接收兼职人员的部门应当为兼职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且有责任安排兼职
人员的工作。
第五章 人才调配
第二十七条 调配目的消除事业部各单位人才封闭现象,加强各单位人才内部合理流动,优
化配置事业部内部人力资源。
第二十八条 调配原则
1、 符合事业部人力资源整体发展战略;
2、 在不损害调出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符合调入单位人才需求;
3、 符合员工个人能力和潜力的发挥;
4、 优先考虑新成立公司(单位)和新项目的人力资源需求。
第二十九条 调配对象 因岗位性质和业务需要,必须向内部引进或难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
一些特殊岗位或急需人才。
第三十条 调配申请由需求部门向事业部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附职位说明书及需求原因,
人力资源部根据提交的申请,经过审核确认后,对内发出招聘启事或直接从相关部门进行调
配。
第三十一条 调配权在调配过程中,因调出和调入部门发生争议而以协商的方式得不到解决
时,事业部人力资源部有最终裁决权。
第六章 在职辅导、在职培训与内部讲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在职辅导各单位每年年初都应当制订在职辅导计划,每个高层干部除辅导本部
门中层干部外,还须辅导其他部门
1—2 名中层干部或管理骨干,每个中层干部除辅导本部
门员工外,还有责任辅导其他部门
1—2 名管理骨干。
第三十三条 在职培训详见事业部《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后备人才每年必须接收
10 天
以上正式培训才有资格晋升为中层干部(以人力资源部下发的《员工培训证书》统计数据为
准)。
第三十三条 在职培训 详见事业部《内部讲师管理办法》。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目的 增强各单位人才培养意识,促使各单位明确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