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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
(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
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1.6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要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陕建施发(1998)495
号文件的规定,向省总站上缴管理费。
2 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
2.1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不分隶属关
系,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者,须试检一年。
—年后,经复查合格,发给“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证”
(以下称“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未经
复查的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展试检工作。
2.2 “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省总站每两年复查一次,有效期截止
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合格者持证继续开展检测工作。持证单位要将承揽
检测工程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每半年向省总站书面报告一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
2.3 外省、市、自治区的检测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担人工地基工程质
量检测任务时,须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
格后,发给“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须加盖省总站的“备案专用章”,否则,检测报告无
效。
2.4 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业务上受省建设厅领
导,具体工作委托省总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