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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单位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
套建设计划。
第九条 市政及新建小区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
验收。自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市住建局应当对排
水设施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
排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
入使用。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
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O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排放的第三产
业废水同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放污水要提出排水许可户
请,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具体要求由市住建局根据相应法规
制订)。已经接入的,要逐步办理排水许可。
市住建局应当自受理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
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接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