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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建部门—组织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重点工程实施,核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维护、污水处理工作;指导污泥处理处置工
作,组织重大排水事故抢修活动。
对污水排放量达到临界设计限量的,应当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调度
措施。排水户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超标超量排水。
(二)规划部门—组织排水专项规划的制定。
(三)环保部门—指导监督污水处理水质达标和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的落实,查
处违法排放、超标排放行为。
(四)工商行政—把关不具备施工资质、不具备专业设备、不具备安全防护条件
的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从事排水设施施工及排水设施清通等项目。
(五)城市综合执法—查处违法从事排水工程建设;查处损害、侵占、挤占城市
排水设施的行为;查处非资质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排水设施施工的行为;查处
不具备专用设备和安全防护保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排水设施清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体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持有关
资料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所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喀什市
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
医疗废水、工业废水、加工行业等单位超标排放的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建
内部处理设施,经内部处理后,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排水管道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厕所应当设置化
粪池,餐饮业、洗浴业的排水口应设置“截污(油)池”。
第十七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因建设工程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都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水价管理权限制定。用户必须按期、按规定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