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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
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
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
(如有时)
,或根据第 3.4 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
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 4.5 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
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
人,或根据第 20.3 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1.1.3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1“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 28
天的当日。
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 8.1 款颁发的
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
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 8.3 款延长)并通过竣工
检验的时间。
1.1.3.5“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 10 条为雇主代表证
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 12.3 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
365 天的总期限。
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 365 天。
1.1.4 检验与竣工
1.1.4.1“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
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
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1.1.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 10 条颁发的证书。
1.1.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