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 驾驶员管理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
不违章操作车辆,不酒后开车,不开疲劳车。须服从调度,不得擅自出车,更
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现一次驾驶员因私用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一次扣发当月奖金和取消当年安全奖(指本制度第 14
“
条第 1”款的安全奖,
以下同),予以全厂通报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第二次扣发两个月奖金,
并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调离驾驶员岗位,退人劳科另行安排工作。长途出车
回来,应及时向小车班长报告,并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厂区内。如不及时报告,
小车班长有权拒绝对其出差补贴、行车补贴进行审核。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
辆重大损坏,须于 1 小时内向小车班长报告,并在 3 日内书面向厂办报告事
故经过,交管、保险部门责任认定、处罚、理赔的相关文件须复印一份到厂办备
案。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予以从重处罚。部门相对固定车辆的驾驶员须
听从本部门领导的调度,保证公务用车的需要。
第七条 厂领导用车
厂领导用车采取车辆和驾驶员相对固定的办法,厂领导不开长途车,不
酒后开车,上班、出差期间不自行开车。因公务需要,厂办需临时调用厂领导
相对固定车辆或驾驶员时,由小车班长与厂领导口头联系。
第八条 车辆停放管理
除厂领导相对固定车辆、厂办值班接待车辆(小车班长根据接待需要,每
天安排 1-3 部值班接待车辆)、大客车可停放在生活区厂办指定的停放地点
外,其余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区内(驻外办、复烤分厂及多种经营公司车辆根据
自身实际制定停放制度报厂办备案)。因公外出需在厂区、生活区外停车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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