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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按照年龄提取的企业年金保费总额

÷全厂年龄总数×职工本身年龄(当年年份-出身年份)

第十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 50%,按照职工的

不同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分配。依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以劳

资造册为准,扣除福利发放部分)发放的多少进行分配,其

计算办法为:

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 =按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

×5%×50%

第十一条: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企业年金保险费=以年

龄计算分配所得+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

第十二条:所提取的企业年金保险费的分配以当年 12 月

31 日在册职工的实有人数为准。

第十三条:当年退休、调离或死亡人员,以实际在岗月份

分配。

第十四条:出现有以下考核条件之一的人员,当年不予

分配:

1、停薪留职、开除、本人提出辞职的;

2、待业、待处理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累计旷工 5 天(含)以上或累计事假在 2 个月(含)、

病假在 4 个月(含)以上的;

4、脱产学习(不含公派)和厂内承包的。

 

第六章 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在办理退休的同时,由人事劳动工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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