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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
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
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
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
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
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
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

劳动法

、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

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
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
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
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
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
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