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龄计算分配所得=按照年龄提取的企业年金保费总额
÷全厂年龄总数×职工本身年龄(当年年份-出身年份)
第十条:以提取企业年金保费总额的 50%,按照职工的
不同工资总额进行计算分配。依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以劳
资造册为准,扣除福利发放部分)发放的多少进行分配,其
计算办法为:
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 =按照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
×5%×50%
第十一条: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企业年金保险费=以年
龄计算分配所得+以工资总额计算分配所得
第十二条:所提取的企业年金保险费的分配以当年 12 月
31 日在册职工的实有人数为准。
第十三条:当年退休、调离或死亡人员,以实际在岗月份
分配。
第十四条:出现有以下考核条件之一的人员,当年不予
分配:
1、停薪留职、开除、本人提出辞职的;
2、待业、待处理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3、累计旷工 5 天(含)以上或累计事假在 2 个月(含)、
病假在 4 个月(含)以上的;
4、脱产学习(不含公派)和厂内承包的。
第六章 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在办理退休的同时,由人事劳动工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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