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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之监管
于二零零二年六月,新闻出版总署及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
联网出版规定」)。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一律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互联网出版规定对互联网出版的定义很广泛,指互联网内容供货商挑选、编辑及处理本
身或他人创作的作品(包括来自已正式刊行的书籍、报章、刊物、影音产品及电子刊物或
在其它媒体公开的作品的内容),并于其后在互联网上登载或经互联网将该等作品传送

用户,以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传播行为。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互联
网出版组织必须由专业编辑人员审阅所出版的内容,以确保符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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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网络广告之监管
互联网内容供货商必须获工商管理局或其有关地方分局批准,方可经营网络广告业
务。腾讯计算器及世纪凯旋并无另行取得上述批准,惟腾讯计算器的「网络广告」属于广
东省通信管理局发出的增值电信业务营运许可证所列的服务项目,而该许可证所规定的
服务范围属于工商管理局地方分局向腾讯计算器发出的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
网上文化活动之监管
文化部于二零零三年五月颁布互联网文化规定。互联网文化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互
联网文化活动(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及传播文化产品)的互联网内容供货商。根据互联网文
化规定的定义,「互联网文化活动」乃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i) 
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租赁及广播互联网文化产品;(ii)网上传播,即把文化
产品刊登于互联网上或经由互联网传递至计算机、固线电话、移动电话、收音机、电视机、
游戏机等客户端,以供网上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下载;及(iii)互联网文化产品
展览及比赛。此外,根据互联网文化规定的定义,「互联网文化产品」乃指经过互联网制
作、广播及发布的包括影音产品、游戏产品、表演录像、艺术作品、卡通及其它文化产
品。除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外,所有从事商业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公司(「互联网文化公

 

司」)
必须取得文化部批准。互联网文化规定列明,申请人亦须符合有关互联网文化公司总量、
结构和布局的规划。腾讯计算器已获文化部批准提供互联网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公司必须再向文化部申请批准经营进口在.游戏。文化部于授出批准前
将会审阅该等游戏的内容。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文化部发出通知,列明互联网文化
规定的有关要求。互联网文化公司须自行审查进口游戏的内容,然后再向文化部申请审
查其内容。文化部的通知规定,互联网文化公司必须于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前(i)向文化
部呈交于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开始经营的进口游戏的该等申请;及(ii)将二零零四年
五月十四日前在中国开发及经营的游戏送呈文化部存案。文化部的通知更规定,进口游
戏的相关特许权合约必须为独家授权,并须符合中国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且不得载有任
何明显不公平条款,而进口游戏内容的任何实质改变须取得文化部进一步批准。腾讯计
算机最近已获文化部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已向文化部申请批准经营其于二零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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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三年十二月起推出经营的进口 MMOG「凯旋」,亦拟按照文化部通知申请批准经营先前已
进口及经营的其它在.游戏。腾讯计算器拟根据文化部通知规定呈交该等申请。请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