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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部门主管人员审核手认为其 工作项目 及 工作时间 均符合规定
者,签报总管理处呈总经理核准后发放。因工作性质变更不符合发放条件时,
应立即签呈经理注销。

  2.非为从事本办法规定的 工作项目 的人员,但其外勤时间符合本办
法的规定者,可专门报请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准。
  3.津贴生效日期:凡符合发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若为上半月调任该职,
则以当月16日开始计算,下半个月调任者从翌月l日起开始计算。应注销发
放外勤津贴资格者,自其工作变更日起停止发放。

 

  第三条 其他说明:
  一、申请领取外勤津贴人员不得再报支加班津贴及其他职务津贴。
  二、凡是已在效率奖金项目下考虑提高基数核给的外勤人员,不得再重复
申报本项津贴。

 

  第四条 本办法经呈报总经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员工技能工资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定有关技能工资方面的管理办法,特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决定技能工资的要素
  技能工资根据下述要素综合确定 职工所具有的知识、经验、能力、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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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力及其他在开展工作时所必需的综合技能。

 

  第三条 技能工资的考虑期间
  技能工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年X月为考察期,X月决定调整。

 

  第四条 新参加工作者的技能工资
  新参加工作者,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享受技能工资。但对其中成绩优秀者,
经特别审查,可支付给其技能工资。

 

  第五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
  技能工资的评审,不局限于提薪。对于能力低下者,亦可实行降薪。

 

  第六条 评审委员的任命
  任命评审委员,必须严肃、公正,不允许掺杂私心。

 

  第七条 严守秘密
  评审委员对已进行的评审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司经理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审查后予
以公布,对任何人不得泄露各评审委员的立场。

评审标准

 

  第九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原则
  技能工资的评审,以过去一年内本人的技能水平及其工作成绩的审核为
中心,在此基础上,评定技能等级。

 

  第十条 技能工资的评审范围
  技能工资的评审,在职工现行的职务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