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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承诺也无效

    2005 年 5 月 20 日,

林某

到某公司应聘保安工作,公司告知他,每月工资 300 元,如愿意

就写一份承诺书,不写承诺书就不聘用。林某为得到这份工作,就按公司的要求写了 同意每月
发我工资 300

 

元,决不后悔 的承诺书。当日,林某即 被公司聘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年后,林某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次日,他要求公司按每月 360 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补

 

 

发他的工资差额。公司以 他有承诺为由拒绝补发。

    

 

法院认为:林某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林某已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并领取了 报酬,双

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林某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承诺既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也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承诺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 支付工资必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林某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

补发

其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

支付林某工资 720

 

元。

    【法官说法】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 每月 300

 

元工资 的合同条款违反了这一禁止性规定。

    

7

”——

、员工违约 跳槽

被判赔 8

 

    

韩某

在沈阳一家保险公司从事客户开发工作,他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但未经原保险公司同意,韩某于 2004 年 8 月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新保险公司 。
2005 年 1

 

月,韩某原来所在的保险公司向沈阳市劳动争议 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韩

某应向原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 8

 

万余元。韩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将原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韩某未经原单位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
担违约责任,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解除韩某与原保险公司
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赔付原保险公司违约金 8

 

万多元。

 

【法官说法】现在人才流动非常频繁,跳槽很平常。用人单位为留住人才,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以此来避免员工在掌握本企业的技术秘密、商业 秘密或者了
解本企业的技术实力、经营状况后回过头来和自己进行竞争。当然,限制了劳动者的流动,也要

 

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8

”——

 

、劳动者随便 走人

法律不保护

    

孙某

1980 年从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1993

 

年没和单位打声招呼就拍 屁股走

人,和朋友一起成立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两年后,研究所下发文件对孙某擅自离开单位的行为作
出离职处理。2000

 

年研究所改制,孙某写信给研究所,提 出想返回单位的请求,但单位没有同

 

意。孙某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对孙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孙某对仲裁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孙某既然是单位的职工,在单位没有对其进行调动的情况下,孙某既不 返回单位

又不与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相反,还与他人办起了律师事务所。孙某的工作经历表明他和单位

 

已经脱离了关系。另外,在单位改制以后,孙某没有和单位 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所以孙

 

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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