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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5  

) 经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6  

)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或吸用毒品者;

(7  

) 未满 16 周岁者;

(8  

) 政府法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2.1.4 应聘人员面试及体检合格后,按照公司录取通知确定的日期、地点、

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应缴验下列证件:

(1  

) 本人最近一寸证件照片四张;

(2  

) 本公司指定医院之合格体检表;

(3  

) 学历、职称证件、身份证;(正本核对后发还,复印件留存)

(4  

) 退工单、劳动手册等前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经面试甄选合格之应聘之员,未于通知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

拒绝接受本公司聘用,该通知则失其效力。

2.1.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

不级予当事人补偿费。

(1  

) 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

者;

(2  

) 违反劳动合同或本手册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  

) 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  

) 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

之受到伤害者;

(5  

) 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  

) 无故旷工 3 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6 日以上者;

(7  

) 被判有期徒弄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  

) 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2.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当事人终止聘用

关系:

(1  

) 员工有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

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