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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
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
法院提出诉讼。公司认为,吴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
吴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
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故劳动社会保障
局的认定的工伤适用性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要求依法撤销。而社保局认为,吴在上班时
间、工伤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属于蓄意违章等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符合工伤认
定条件。吴也称,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
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那么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呢?

13、仅凭门诊病历能不能认定工伤?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
后到某服装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1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时许,黄某在与同组人员装卸棉
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 44 公斤的棉纱包打在背部,当场跌倒。当天至市人民
医院就诊,同日的 X

线摄片报告意见为: 1、胸腰椎退变;2、T8-11

椎体压缩性改变。 当

日门诊记载为 胸椎压缩性骨折 ,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此后数日,黄某向服装
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未果。2001 年 5 月,黄被扣除 5 天病假工资计 35 元。6 月,黄住院手术
治疗,入院诊断为腰 4-5 椎间盘突出症。后因工伤待遇与服装公司发生争议,于 2002 年 5
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仲裁委于 6 月 10 日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对黄是否因工负伤进行认定。8 月 23 日,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
服装公司知道后不服,申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复议机关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维持决定。服装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被告,黄某和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如皋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电动门致伤女工应否为工伤?今年20岁的小杨是沭阳县一名普通的女孩,学校毕业
后供职于该县A公司。2002年10月的一天下午约13时20分左右,小杨和同事们
陆续来到公司,还有10分钟就到上班时间了,而公司的电动门还没有打开。不一会儿,
门外就聚集了几十位公司职工。眼看就要迟到了,心急如焚的小杨和几位同事一起上前企
图将铁门拽开。在几个人的努力下,门终于被拽开了缝隙,能容纳一个人进出,于是门外
的同事一个个鱼贯而入。进了几个人以后,门外有人喊:再开大点,不然自行车进不去。
听到同事的喊声,好心的小杨继续使劲推门。就在这时,电动门意外地动了起来。让人吃
惊的是,门不是向外开而是向里关,原本就站在大门缝隙之间的小杨还没回过神来,就
被关闭的大门紧紧夹住了。原来,先进了大门的职工小庄听到外面同事的喊声,出于好意

“ ”

“ ”

跑到传达室内按动电动门按钮,谁知小庄按反了按钮,将 开 按成了 关 ,致使小杨被
门夹住。见此情景,几名同事慌忙将小杨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杨的右尺挠骨双骨折。
自己是为了上班不迟到而去拽门的,同事是为了想将门放开而按电钮的,如果公司有专

……

职开门的门卫就不会发生这件事

年轻的小杨想了很多很多。然而,摆在眼前的最现实

的问题是自己的伤由谁负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小杨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公司认
定自己为工伤。公司负责人以小杨不是在公司规定生产时间和区域内受到伤害及她是擅自

 

推动电动门而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小杨是工伤,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2002年11月
10日,小杨来到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要求该局对自己致伤事故作工伤认定。经过
审查,2003年9月16日,沭阳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小杨为工伤的决定。
拿到一纸公文,小杨高兴极了。但出乎小杨意外的是,A公司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工
伤认定裁决,一纸诉状将该局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小杨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A
公司称,被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但定性错误,理由是:1、原告的大门虽无专职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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