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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营销员开发的客户绑定在营销员名下。营业网点应在客

户开户后一周内在经纪人薪酬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上完成营销员与

客户的绑定。超过一周的延时绑定,需通过零售客户部审批后方可绑

定,以薪酬结算月为基准,延时绑定前客户交易产生的净创收不补发

提成。 

第九条  营销员与客户的绑定关系原则上不可变更,如客户因对

营销员的服务不满意而要求变更营销员时,可由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

请,经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变更绑定关系。客户申请书与客户服务

确认书一并存入客户档案。 

第十条  离职营销员名下客户由营业部负责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管理系列人员不再对离职人员客户的净创收计提管理津贴。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营销员合作开发的客户,可自行协商

所属权重,按比例绑定,并在《客户服务确认书》上注明比例。 

第十二条  营销员试用及转正标准: 

未与公司签订过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新人,可申请与公司签订

合同年限为 3 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 6 个月试用期,其中前 5 个月为

业绩考核期。 

营销员试用期前 5 个月内,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申请转

正: 

1、个人名下客户托管资产连续三个月平均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类地区 800 万); 

2、个人名下有效户数量达到 30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