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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

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与外部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

日起的次月发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

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