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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年薪:分为十二个月,计算期间为每月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

每月按考勤结算并于次月20 日之前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

日发放。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

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按年考核兑现发放。绩效年薪根据会计年度结

束后,按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经考核兑现后发放,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年业

绩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薪酬额度并预提。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

应当补提应付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薪酬。

 

代扣代缴: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按

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

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

种,则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

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