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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年度业绩指标; 

(三) 总经理根据年度业绩指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批。 

(四)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