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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年度业绩指标;
(三) 总经理根据年度业绩指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批。
(四) 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