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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50%以上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

准的 50%。 

 
单项指标增加数相加为合计增加数。 
(三)以上二项指标任一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具体

扣减方式如下: 

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10%-20%(含 20%)

,扣减

基本效益薪金的 10%; 

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20%-30%(含 30%)

,扣减

基本效益薪金的 20%; 

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30%-40%(含 40%)时,扣

减基本效益薪金的 30%; 

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40%-50%(含 50%)时,扣

减基本效益薪金的 40%; 

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50%以上时,扣减基本效益薪

金的 50%。 

单项指标扣减数相加为合计扣减数。 
(四)考核结果为(二)

(三)单项指标增减数相加之和,超过基本效益薪

金的部分即为超额效益薪金。 

 
第十条    高管人员成员应按国家有关缴纳风险基金的规定,按超额效益薪金

的 30%转入经营者风险基金,由公司专项存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存
款利率计息。高管人员的风险基金待经营者任期届满审计考核通过后统一结算。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

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等处分及涉及刑事责任
的,则扣减全部效益薪金。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

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由公司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