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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50%以上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
准的 50%。
单项指标增加数相加为合计增加数。
(三)以上二项指标任一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时,扣减基本效益薪金,具体
扣减方式如下:
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10%-20%(含 20%)
,扣减
基本效益薪金的 10%;
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20%-30%(含 30%)
,扣减
基本效益薪金的 20%;
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30%-40%(含 40%)时,扣
减基本效益薪金的 30%;
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40%-50%(含 50%)时,扣
减基本效益薪金的 40%;
5、以上二项指标任一单项指标低于下达指标 50%以上时,扣减基本效益薪
金的 50%。
单项指标扣减数相加为合计扣减数。
(四)考核结果为(二)
、
(三)单项指标增减数相加之和,超过基本效益薪
金的部分即为超额效益薪金。
第十条 高管人员成员应按国家有关缴纳风险基金的规定,按超额效益薪金
的 30%转入经营者风险基金,由公司专项存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银行存
款利率计息。高管人员的风险基金待经营者任期届满审计考核通过后统一结算。
第四章 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一个月
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等处分及涉及刑事责任
的,则扣减全部效益薪金。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董事
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裁决。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由公司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