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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调整高层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第十一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二个月
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
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
第十二条 高层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
成重大失误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冲突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