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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营年度开始前,公司与全体高管人员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签订目标责任书,其他高管与总经理签订目标责任书。

高管人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作为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半年度结束后,由考核小组负责对高管人员进行半年度考评,并

将考评意见反馈给各位被考评人。 

第十八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高管人员应向考核小组作书面述职报告。然后

由考核小组进行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被考核

人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总经理根据考核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

薪酬数额,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 

绩效薪酬考核的指标应包括如下三个部份: 

第一部份:高管团队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部份:年度分管业务目标及重点项目、重大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三部份:其他管理要求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高管绩效考核工作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后二十天内完

成,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高管。 

第二十一条 高管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向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处理;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可再向董事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

可以调整总经理及高管团队的考核指标。总经理可以相应调整副总等其他高管人

员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员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受到公司处分、监管部门通报谴责、罚款或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涉及刑事责任的,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年度绩效考核为零分,

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已发放的,亦应予以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